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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4年商标纠纷:明明拥有商标使用权,为什么仍被告侵权?
来源: | 作者:格泰网络 | 发布时间: 2020-03-20 | 1039 | 分享到: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离不开灯饰照明,提到“欧普”,大家并不感到陌生。

近日,欧普公司诉成都萤火虫公司商标侵权案迎来终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萤火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此案一大看点是,萤火虫公司喊冤:“我明明拥有商标使用权,为什么还被告侵权?


  4年商标纠纷,二审被判侵权  

2016年5月,欧普公司经调查发现,萤火虫公司在产品、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欧普”“欧普电工”字样,侵犯了欧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字号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53万元。

下面是欧普公司的两件涉案商标:


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公告日为2000年7月21日,原注册人为中山市古镇绿明节能灯饰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日光灯管”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30年7月20日。第3573242号“欧普照明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公告日为2005年6月28日,原注册人为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5年6月27日。

判决书显示,2012年10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受让了前述两个注册商标。2013年1月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为欧普公司。



  拥有商标使用权也被告侵权?  

令萤火虫公司不服的是,自己明明拥有“欧普”商标使用权,为什么还被告侵权?

让我们先来看看他们手里的商标及合法来源。第1423367号“欧普OUPU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公告日为2010年7月21日,申请人为张红,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电线连接物、真空电子管(无线电)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30年7月20日。事实上,张红等人率先与欧洋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欧洋公司在第9类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电线连接物、真空电子管(无线电)、稳压电源、电线圈、电缆接头套、电器联接器、电话线、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使用第1423367号“欧普OUPU及图”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