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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4年商标纠纷:明明拥有商标使用权,为什么仍被告侵权?
来源: | 作者:格泰网络 | 发布时间: 2020-03-20 | 1049 | 分享到:
该合同于2011年7月4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2015年12月,萤火虫公司与欧洋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书》,约定萤火虫公司在成都市金牛辖区内代理欧洋公司第9类1423367号注册商标商品,具体为插座和开关(具体货号以清单为准),代理期限为一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同日,欧洋公司向萤火虫公司出具《授权证书》,授权萤火虫公司为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开关、插座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特约经销商,授权期限为一年。2017年4月15日,欧洋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自2016年1月份始,萤火虫公司经销的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欧洋公司、商标为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的开关和插座均是由欧洋公司直接供货。

如此看来,萤火虫公司所做的一切,貌似手续齐全。



  萤火虫公司错在哪里?  

萤火虫公司辩称,欧洋公司经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有权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但问题出在哪里?法院认为:1、萤火虫公司所使用的标识是“欧普”“欧普电工”等,上述标识显然是将其被许可的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中的“欧普”二字拆分出来而形成的,或者在拆分出“欧普”二字后再与“电工”二字组合而形成的,已明显改变了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并未按其被许可使用的标识形态完整规范使用。故其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其对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使用。2、欧普公司商标是在第11类的“灯”,而萤火虫公司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在第9类的插座、开关,二者注册商标的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存在相近似之处。在此情况下,双方均应严格按各自注册商标的标识及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规范使用各自的注册商标。3、对于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对方有权主张该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他人想傍名牌,更是不可能。



  欧普曾申请“撤三”失败  

针对“被傍名牌”,欧普当然不乐意,一心想扫除障碍。

2015年4月,欧普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张红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欧普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关于第1423367号第9类“欧普”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驳回欧普公司的撤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