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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4年商标纠纷:明明拥有商标使用权,为什么仍被告侵权?
来源: | 作者:格泰网络 | 发布时间: 2020-03-20 | 1051 | 分享到: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离不开灯饰照明,提到“欧普”,大家并不感到陌生。

近日,欧普公司诉成都萤火虫公司商标侵权案迎来终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萤火虫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欧普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欧普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此案一大看点是,萤火虫公司喊冤:“我明明拥有商标使用权,为什么还被告侵权?


  4年商标纠纷,二审被判侵权  

2016年5月,欧普公司经调查发现,萤火虫公司在产品、产品包装、宣传材料上突出使用“欧普”“欧普电工”字样,侵犯了欧普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字号权,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53万元。

下面是欧普公司的两件涉案商标:


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公告日为2000年7月21日,原注册人为中山市古镇绿明节能灯饰厂,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日光灯管”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30年7月20日。第3573242号“欧普照明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公告日为2005年6月28日,原注册人为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5年6月27日。

判决书显示,2012年10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受让了前述两个注册商标。2013年1月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后注册人为欧普公司。



  拥有商标使用权也被告侵权?  

令萤火虫公司不服的是,自己明明拥有“欧普”商标使用权,为什么还被告侵权?

让我们先来看看他们手里的商标及合法来源。第1423367号“欧普OUPU及图”注册商标的注册公告日为2010年7月21日,申请人为张红,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电线连接物、真空电子管(无线电)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30年7月20日。事实上,张红等人率先与欧洋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欧洋公司在第9类核定使用的电线、电缆、电线连接物、真空电子管(无线电)、稳压电源、电线圈、电缆接头套、电器联接器、电话线、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使用第1423367号“欧普OUPU及图”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该合同于2011年7月4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2015年12月,萤火虫公司与欧洋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书》,约定萤火虫公司在成都市金牛辖区内代理欧洋公司第9类1423367号注册商标商品,具体为插座和开关(具体货号以清单为准),代理期限为一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同日,欧洋公司向萤火虫公司出具《授权证书》,授权萤火虫公司为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开关、插座的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特约经销商,授权期限为一年。2017年4月15日,欧洋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自2016年1月份始,萤火虫公司经销的外包装标注生产商为欧洋公司、商标为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的开关和插座均是由欧洋公司直接供货。

如此看来,萤火虫公司所做的一切,貌似手续齐全。



  萤火虫公司错在哪里?  

萤火虫公司辩称,欧洋公司经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权人的许可,有权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但问题出在哪里?法院认为:1、萤火虫公司所使用的标识是“欧普”“欧普电工”等,上述标识显然是将其被许可的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中的“欧普”二字拆分出来而形成的,或者在拆分出“欧普”二字后再与“电工”二字组合而形成的,已明显改变了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并未按其被许可使用的标识形态完整规范使用。故其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其对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使用。2、欧普公司商标是在第11类的“灯”,而萤火虫公司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是在第9类的插座、开关,二者注册商标的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存在相近似之处。在此情况下,双方均应严格按各自注册商标的标识及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规范使用各自的注册商标。3、对于不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对方有权主张该行为构成侵权。

另外,第1424486号“欧普OPPLE及图”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他人想傍名牌,更是不可能。



  欧普曾申请“撤三”失败  

针对“被傍名牌”,欧普当然不乐意,一心想扫除障碍。

2015年4月,欧普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第1423367号注册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张红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欧普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并作出《关于第1423367号第9类“欧普”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驳回欧普公司的撤销申请。


“小贴士”  

1、关于商标的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组合商标要分开申请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是商标的常见形式。很多知名品牌往往既有文字商标,也有图形商标,比如耐克的红对勾和英文NIKE,阿迪达斯的三叶草和英文adidas。如果组合商标不分开申请,文字或图形任一部分没通过商标局审查,该商标整体图案将被驳回。反之,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任何一方申请成功,就可以独立使用。而且,组合商标一旦申请成功,图形就不能再发生改变,哪怕变动一下位置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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