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猿辅导因与猿策划近似驳回,驳回复审失败,上诉成功了!
来源: | 作者:格泰网络 | 发布时间: 2020-04-07 | 780 | 分享到:

猿辅导是一个课程在线辅导平台,为中小学生和家长提供多元化的智能教育服务。申请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了23764694“猿辅导 在家上北京名师辅导课及图”商标,商标局审核未通过,下发了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因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驳回分析:

因为商标审查属于按元素分开审查的原则,辅导是行业词,策划也属于行业词。显著部分只有“猿”字。商标局判定猿辅导和猿策划在文字上属于近似,也属于正常合理范围。
图形部分虽有不同,多少也有一点相似之处。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因商标里有北京二字被驳回,也属于正常现象。 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显著性较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375853“猿策划YUANCEHUA及图”商标、第12531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商评委对复审的审查意见: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猿辅导”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猿策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别的显著性。
4.申请商标整体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人不服商评委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9375853“猿策划YUANCEHU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于是,申请了近3年,终于进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