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标炒家来说商标3年不使用的很多。前面也有网友回答了这样的问题 意思按熟悉中国法律的律师事务所一般都建议客户刊登商标广告作为商标使用证明,而刊登广告也的确是作为商标使用最简便的方法。
但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本人理解为 刊登广告 许可 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最简便的方法。也就是说最高院规定了只有实际使用了才不被有撤销的可能
第20条‘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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