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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格丽获赔310万!驰名商标对商标侵权判定有何影响?
来源: | 作者:格泰网络 | 发布时间: 2020-03-27 | 1001 | 分享到:

终审判赔310万元



宝格丽公司、德思勤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宝格丽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原审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40万余元。德思勤公司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宝格丽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诉讼期间,宝格丽公司先后获得在第36类“不动产服务”上的4个注册商标,故原审三被告在该案诉讼前实施的侵权行为并未侵犯诉讼期间注册的4个注册商标权。


因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宝格丽”等商标,经过原告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德思勤三公司使用与涉案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侵犯了宝格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就判赔金额的确定,法院考虑到两方面因素,一是涉案商标的商誉、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恶意、权利人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故在原有基础上大幅提升了判赔金额;二是跨类保护情况下驰名商标在被诉商品房开发销售中利润贡献率的限度、对涉案商标的使用程度以及跨类的联系程度等,不能仅因商标驰名或商品房开发销售获利较多而必然获得巨额赔偿。


综上,广东高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致歉,赔偿宝格丽公司、宝格丽上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10万元。


当我们的商标品牌经过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进行推广和宣传,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时,一定要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只要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不管我们的品牌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只要受到了侵犯,或者遭遇山寨或假冒等,我们不能视而不见,应该立即提起诉讼,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不给他人做嫁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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