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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把握新兴互联网平台属性
来源: | 作者:格泰网络 | 发布时间: 2020-02-04 | 1072 | 分享到:


新兴互联网平台不同于传统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传统上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通常指物理性的设施、资产和网络,比如电网、油气管网等,同时也包括工业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这些物理设施的复制成本高,且替代性较低。而新兴互联网平台大多是由远端的服务器集群或数据中心、面向第三方商家的应用程序接口(API)、面向用户终端的应用程序(APP)或网站组成,具有资产规模轻、业务更迭快、替代产品多等特点。其关键资产是大数据资源和算法库,其竞争优势则来自技术创新、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因此,从业务准入、可竞争性、市场壁垒、经济社会影响力以及监管导向等方面看,两者都有着较大的不同。


新兴互联网平台能否被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尚待国家法规予以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指一旦遭到破坏或者丧失功能、发生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以及公共利益的网络设施或信息系统。当前,我国大型平台用户规模普遍在亿级以上,业务量和收入达数万亿元以上,一旦遭受破坏则影响波及面较广。目前,要将新兴互联网平台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还需要国家相关立法予以正式明确,而且需要从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等角度进行考量。


新兴互联网平台是否为必要设施,需依据其商业行为性质和市场竞争条件来界定。必要设施是反垄断领域的术语,与垄断地位和市场竞争密切相关。由此衍生的必要设施原则是指拥有必要设施的垄断企业有义务开放其设施,供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第三方使用。实践中,必要设施的认定须满足提供设施接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设施可复制性、拒绝开放的合理性等一系列条件。新兴互联网平台拥有海量用户,在全球范围内参与竞争,是否构成反垄断意义上的必要设施,仍需按照反垄断法结合其相关市场的竞争约束等进行判定,不能轻易认定其就是必要设施。


如何监管新兴互联网平台及其竞争行为


相比于普通的市场竞争主体,新兴互联网平台企业无论是被认定为何种设施,其都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促进平台市场良性竞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相关策略。


一是科学界定“设施”的边界和范围。当前,社会普遍对新兴互联网平台是否属于基础设施或必要设施,存在概念混用和认知误区。对此,应先科学界定基础设施或必要设施的内涵和外延及其范围和边界,并避免基础设施的界定过宽过泛。对于新兴互联网平台,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这些互联网平台的技术经济特点和认定标准,科学界定和识别其具体的归属范畴。